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 | 作者:综合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2-01-17 | 66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临清市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公司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我公司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安监负责我公司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的实施主体,承办我公司具体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涉及用气群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加的;

  (三)反映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概况:

  主要包括:企业简介,企业领导简介,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二)服务信息:

1燃气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供气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3燃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4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5燃气及燃气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6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三)与供气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司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我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并给予答复,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其特殊需要的材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对非涉密或非公共安全等敏感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新闻媒体、信息发布会、咨询会、论证会等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发生停气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在用户所在地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经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的指导,规范信息公开行为。对信息公开情况开展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公司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公司质检部、经理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及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控告和检举,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履行本职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