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天然气偷盗行为!!!
来源: | 作者:综合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4-01-24 | 4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进入采暖季以来,我公司为保障天然气用户安全稳定用气,对燃气用户的用气环境、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排查检测。然而在安全排查过程中仍然发现有人为了一己私利,不顾他人安危,通过私接管道、私改计量仪表等行为盗窃天然气,不断触碰法律红线。这种破坏燃气设施进行盗窃天然气的行为,不仅影响我市居民稳定用气,而且极易引发燃气安全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对他人和自身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023年12月22日,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巡检时发现大辛庄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私自更换物联网燃气表,盗窃天然气进行使用,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临清市大辛庄派出所询问调查,该村民对盗窃天然气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该村民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用气用户,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任何涉“气”违法行为都会对城市安全供气造成影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燃气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大家共同守护,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只有遵纪守法,才能共同维护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临清新能燃气呼吁广大燃气用户合法用气,并积极检举盗窃天然气的行为(24小时举报热线:2323114,举报一旦核实,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让我们一起携手营造良好用气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